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开采及相关活动的企业。
2.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二、安全费用的提取
1. 提取比例:煤矿企业应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并报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2. 提取时间:每年年初,企业需完成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工作。
3. 提取方式: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安全费用项目,确保资金来源清晰可查。
三、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 安全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
2. 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
3. 安全科研和技术攻关;
4.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5.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监督管理
1.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未按规定提取或挪用安全费用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3. 建立健全安全费用台账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同时,也希望广大煤矿从业者能够增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