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规划、准备、实施和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防风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各级防汛抗旱防风指挥机构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预防与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完善防洪排涝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水库、水电站、堤坝等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工程运行调度方案,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指导农民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干旱、台风等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确保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通行安全。
第三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十三条 当发生重大洪水、干旱或台风时,各级防汛抗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第十四条 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各方资源,调配救援物资,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当优先考虑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未履行防汛、防旱、防风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的主要条款,旨在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强化预防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