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维护、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家具器具等各类资产。
二、职责分工
1. 资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采购计划审核、验收、登记、调配、盘点以及报废处理等工作。
2.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确保账实相符,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进行核对。
3. 使用部门负责所领用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和日常保养工作,及时报告资产异常情况。
三、资产购置
- 资产购置需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
- 大额资产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
- 购置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组织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四、资产使用与维护
- 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
-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
-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可申请调拨至其他需要的部门使用。
五、资产处置
-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时,需经专业评估后方可申请报废。
- 报废资产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做好后续清理工作。
- 不得私自变卖或转让国有资产。
六、监督检查
单位将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活动,确保账物一致。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本办法内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通过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实施。
以上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请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共同维护好单位的公共财产安全与发展利益。
希望上述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进一步修改意见或补充信息,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