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业务。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并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出示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资料,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概述,旨在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