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医疗器械、敷料、诊断试剂等。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用耗材管理体系,确保医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医用耗材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医院采购流程进行操作。
第五条 医用耗材的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到货后的医用耗材需由专人负责验收,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 储存与发放
第七条 医用耗材应按照类别分区存放,保持库房整洁通风,防止潮湿、污染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 定期盘点库存,及时更新台账记录,确保账物相符。对于过期或损坏的耗材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 发放医用耗材时,应核对领用人信息及所需物品明细,避免错发漏发现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临床科室使用医用耗材前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合理使用资源。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认真核查耗材的有效期及状态,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每次使用后都应当详细填写使用登记表,便于追溯来源及流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积极配合各项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院方所有。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办法内容,则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以上就是《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好这一制度安排,共同促进医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