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保障体系,切实提高职工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享受补助的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职职工需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 退休人员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3. 职工家庭居住地需位于青岛市范围内,且使用集中供暖方式取暖。
二、补助标准
冬季取暖费补助采取定额补贴的方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 在职职工: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为800元;
2. 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为600元;
3.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低保户、重度残疾等),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申请流程
1. 职工本人或其家属需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复印件等);
2. 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后,在一定期限内统一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批;
3.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单位,再由单位负责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职工。
四、监督管理
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取暖费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2. 审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 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已发放款项。
五、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 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3.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希望该政策能够为广大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也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民生福祉,携手共建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注:本文仅为模拟撰写示例,请勿将其作为实际政策依据。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政府部门获取权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