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合理的费用管理是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规范招标业务中的各项费用收取与使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下的业务费用管理。
二、收费标准
1.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相关指导价标准执行,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不超过20%。
2.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值的2%,具体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3.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中标合同金额的5%,具体数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指定账户,禁止现金交易。同时,招标方需向投标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所有招标项目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其他事项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招标业务费文件的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希望借此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