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适度保障,动态管理;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及动态核查工作;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补贴或优惠政策;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公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租金减免比例;
(二)住房面积标准;
(三)装修标准等。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保障的决定。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轮候库,并按照轮候顺序安排房源;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则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四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新建、改建或者购买的住房,也可以通过租赁市场筹集。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周转性住房;货币补贴则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租房补助金。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廉租住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定期巡查和检查工作。如发现承租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解除合同。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廉租住房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违规使用廉租住房资源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再次申请任何类型的住房保障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