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并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条例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处分的原则是:依据事实,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证据确凿。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
(二)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
(三)损坏公共财物;
(四)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五)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除按照本条例处理外,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被处分的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成立调查小组,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处分决定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布,并及时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家长。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处分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美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如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天津美术学院
日期
以上内容基于提供的标题创作而成,旨在遵循您的要求生成一篇符合规定的文本。希望这能满足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