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请假行为,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请假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不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请假审批制度,明确请假流程和权限,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章 请假种类与期限
第四条 公务员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类型。
第五条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第六条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连续病假超过十五日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婚假为三至七天,具体天数由各地政策决定;产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丧假为三至五天。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务员申请事假或病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并按层级逐级上报审批。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有权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的事假或病假;超过三天的事假或病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条 长期病假或其他特殊情形,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公务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请假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于无故旷工或者虚假请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机关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通过上述条例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希望广大公务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个人事务,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以上内容旨在构建一个符合逻辑且具有一定实用性的框架性文件,旨在体现规章制度的基本要素及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