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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配套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46号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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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8:07

内政办字[2014]24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的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请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缴费程序

1.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缴费凭证。

2. 缴费完成后,凭缴费证明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资金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

五、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城市建设配套费依法依规征收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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