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诸多疑点,证据链不完整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于某年某月向其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并提供了借条一份。但该借条内容模糊,未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约定等关键信息,且借款人签名处亦存在明显涂改痕迹,真实性存疑。
此外,原告未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仅凭一张形式不规范的借条,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依据。
二、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
根据被告所述,双方虽曾有资金往来,但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经济行为产生的资金流转。原告所提供的部分款项系用于合作项目的前期投入,而非单纯的借款行为。
同时,被告已通过多种方式向原告返还了部分款项,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未还本金”这一事实。原告在诉讼中夸大了借款数额,意图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的嫌疑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部分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例如对借款时间、金额、用途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缺乏客观性,存在明显倾向性,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四、建议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司法公正
本代理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对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主张,不应轻易采纳。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此致
敬礼!
代理人:XXX
律师事务所: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