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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21 08:54:31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防范能力,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指导、检查和评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五)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职责;

(二)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三)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章 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取缔校园周边无证摊贩,清理非法广告牌匾,规范交通秩序。

第九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的监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或传播含有暴力、色情等内容的文化产品。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

第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因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其他形式的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来提升我国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整体安全水平,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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