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怎么记账】“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也相应发生变化。本文将结合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总结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以表格形式清晰展示。
一、政策背景简述
“营改增”是指将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建筑业。自2016年全面推开以来,企业在进行内部资产建设(如厂房、设备等)时,若使用自产产品,需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项税额。
对于在建工程,企业通常不对外销售产品,但根据税法规定,仍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同时考虑成本结转和增值税的计算。
二、会计处理原则
1. 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为销售行为,需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2. 成本结转:产品成本应从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中结转至在建工程科目。
3. 进项税抵扣:如果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项目,可按规定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三、具体会计分录示例
| 业务内容 | 借方科目 | 贷方科目 | 金额(元) | 说明 |
|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 库存商品 | ××× | 结转产品成本 |
| 计提销项税额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在建工程 | ××× | 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 |
| 如果有可抵扣进项税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在建工程 | ××× | 可抵扣部分的进项税额 |
> 注:销项税额 = 产品售价 × 税率;
> 若无明确售价,可按成本加利润确定销售额。
四、注意事项
- 税率适用:根据产品类型,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13%、9%等)。
- 发票管理: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后续抵扣。
- 税务备案:部分情况下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特别是涉及非销售用途的自产产品。
五、总结
营改增后,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需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既要结转产品成本,又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同时,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与税务的协调,确保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要求。
附:关键知识点速查表
| 项目 | 内容 |
| 是否视同销售 | 是 |
| 成本结转方向 | 从库存商品到在建工程 |
| 销项税额计算方式 | 按售价 × 税率 或 成本 + 利润 |
| 进项税抵扣 | 可抵扣(视项目性质而定) |
| 发票要求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税务备案 | 部分情况需备案 |
通过以上梳理,企业可以更清晰地掌握营改增背景下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流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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