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每一位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真正实现“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各岗位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职责分工
1.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项安全事务。
2. 教学副校长负责教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指导教师落实课堂安全责任。
3. 后勤负责人负责校园设施设备、食堂卫生、消防器材等日常安全检查与维护。
4.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心理健康、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5. 各科任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关注学生安全,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三、责任落实
1. 各部门负责人需定期组织安全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2. 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监督与考核
1. 学校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通报。
3. 对于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施细则,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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